言论自由与道德失范
郑毅
【全文】
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批评冬奥会冠军周洋在发表获奖感言“言论不当”的事件,在网上掀起了热议。大多数网友坚决地站在了周洋,认为其只感谢父母的发言并未像我们的官员说的那样不妥,这与笔者第一时间的意识完全吻合。
所不同的,笔者想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审视周洋的问题,那便是
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我国《
宪法》第
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何谓言论自由?蔡定剑先生认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指公民享有
宪法赋予的通过语言等表达方式表达自己思想见解的自由,而狭义的则不包括文字的表达方式(蔡定剑:
宪法精解,P251)。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在“感谢门”事件中都不影响周洋的发言成为“言论自由”中的“言论”的定性。也就是说,通过言论自由的角度审视周洋的发言,是合理且可行的。当然,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发表一切言论的自由,所谓“无边界的权利不是权利”。言论自由应受到哪些限制呢?蔡定剑先生进一步指出:“对言论自由一般应收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以言论自由煽动反政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二是不得以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隐私的活动”(同上书)。显然,周洋对父母的感谢完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应予限制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至少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周洋的获奖感言是合法的、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在法律上如此无瑕的言论为何会受到相关领导的诘难?于副局长说:“应当先感谢国家……以后还要加强对运动员的道德教育”,也就是说,在于副局长的眼里,周洋的言论是“缺乏道德教育”的结果,严重点说,或已等于“缺德”了。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我们对“缺乏道德教育”的表现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应当歌颂、赞扬的美好事物践踏、背弃,二是对应当鄙夷、抛弃的恶俗事物赞许、颂扬。周洋感谢了自己父母,没有感谢祖国,或者说他没有在感谢自己的父母之前先感谢祖国,对于拼搏数载为国争光的奥运冠军而言,这丝毫不意味着他对爱国主义的践踏,也根本无法与“他对辱国行为的赞许”的逻辑联系起来。简单说来,没有说出“感谢祖国”的话语,并不代表着她“不感谢祖国”乃至“不爱国”。非但如此,她对父母的感谢恰恰契合了我国传统上的“孝”文化的精髓,是不折不扣的“模范道德”!按照通常的逻辑,对道德行为的批评、诘难,是否也应当归为非道德之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