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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八)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无论是农村和山区林业的发展和森林的保护,还是城市林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绿化,都需要妥善处理林区与周围居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林区周围群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因此,《森林法》应该加强有关公众参与植树造林、森林保护和森林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当地社区、当地居民和森林保护群众组织的力量,使当代林业成为既造福于当代、又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公益事业[7]。但是我国《森林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即我国的公众参与方式仅有公众“植树造林”的义务。而对于森林的管理、养护、发展、采育择伐计划都缺乏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植树造林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问题也很严重,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公民植树造林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公民植树一般品种单一,难以维持森林的自然性、多样性、复杂性和持续性,也就不可能使林整体为一个生态系统,具有强大的生活力和稳定性。因此公众造林一般成活率较低,病虫害严重。甚至由于植树造林失败还可能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美国《国有林管理法》规定,“林务局在制定各种计划的时候都要给公众参与评价的机会,并根据公众评价进行修改,公众还可以对计划进行上诉,还可以起诉林务局”。这样公众就可以参与到森林养护、管理、经营计划等各个方面。
  
  我国修改《森林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鼓励公众参加到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对公众进行大力的宣传教育,还要对公众的植树造林活动进行指导。提高公众植树造林的效率和生态效益。
【作者简介】
宋娇,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注释】蒋和平,苏基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四种农业宏观调控模式.南方经济, 199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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