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森林法的修改应注意与国际法的接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阐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以来,森林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国际森林活动的实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随着森林问题国际化趋势的加
强以及对于森林生态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森林经营及其标准和指标体系、产品贸易中的森林认证体系高度关注,形成了蒙特利尔进程、赫尔辛基进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进程等9个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区域性进程,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正式加入这些进程。我国还是60多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及WTO的成员国。作为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在国际森林保护和林产品贸易中应该遵守国际环境资源条约和国际贸易条约的有关规则,因此其规则也应该是我国林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森林法》并没有将这些国际性文件的内容内化在制度中,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应该将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则内化在我国林业体系当中实现与有关国际条约接轨,积极推进森林保护及林业国际合作,避免保护森林的切实行动在国际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陷入被动境地
(七)
森林法中应有绿色GDP的定位
“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自然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在修订《
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改变对地方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现状,在绩效考核标准中加入林业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