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矛盾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应该对我国法律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决定使各法律协调统一。
在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被提交大会审议。这是我国20多年来首次集中清理现行法律,也是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进行“打包清理”,被外界解读为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深刻转型、立法质量与时俱进的一个突出象征[4]。我国森林法也要与其它法律进行打包修改,将其与其它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进行梳理,从而保证权威和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四)
森林法的修改要更体现科学管理
对于科学管理,德国推行以“近自然林业”理论为指导的现代林业经营管理战略。“近自然林”理论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人类的需求,在保持森林自然结构的前提下允许作偏离自然的林业经营活动,通过人工手段促进大然林的恢复,使森林进入正向演替,在森林出现衰退前获取其自然损失的一部分而维持森林生物的总量。也就是说,在森林生态系统自然兴衰的长期过程中,“近自然林业”允许参入少量的外力,允许对森林进行采伐、保护和体憩为目标的林业措施,但采取的每项林业措施均应适应自然保护的要求,并与其他保护功能和体憩相协调,从而保障了森林的多样性、稳定性、适应性、持续性和经济性。该理念的核心理论就是营造近自然混交林[5]。
我国修改《
森林法》要在立法中体现出森林整体为一个生态系统,多重的森林价值观,借鉴德国的“近自然林业”理论模仿自然,尽力使森林群落与外部环境达到最为和谐的统一,注意维持森林的自然性、多样性、复杂性和持续性,减少人为干扰,充分发挥自然力,保证森林具有最强的生活力和稳定性。
(五)体现林业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集体、个人或企业法人经营的方式,完全引进市场机制对商品林进行资源配置。,对公益林原则上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战略, 对林农进行生态效益,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对国有森林应该实行森林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国有森林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资产运营)、林业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三权分离”的机制,明确国有森林的使用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宜由乡村统一管理;对划分为商品林的集体林,应该采取分户经营、家庭承包的方式,使林农真正成为森林的主人,成为独立的生产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