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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四)森林资源管理不科学
  
  要强化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监管,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等。现行《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虽然经过修改,但是还是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木材生产”是中国林业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战略,对森林资源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倾向,只注重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森林资源的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只注重森林资源的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表现在现行《森林法》里面,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虽然《森林法》也提到“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但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割裂了森林中的生物与环境,没有体现出森林的生态涵义。
  
  二、对我国森林法修改的建议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世界上一些环境法制比较先进的国家如德国的《德国联邦森林法》的立法宗旨是“一是鉴于森林的经济利用功能和森林对环境,特别是对自然环境的持续保持作用、对保护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增加土壤肥力、美化景观、维持农业结构和基础设施以及对百姓的休养和游憩的作用,要对森林进行保护,在需要的情况下扩大森林的面积并保障森林正常的持续经营。二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三是寻求公众利用和森林所有者要求之间的平衡。”它既包括了对经济效益的维护、也涵盖了对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保护,尤其是体现了最为关键的可持续经营的价值理念。该理念是整个森林法的灵魂,它为立法目的的准确定位指明了方向,也为森林法具体制度的设置提供了指南[1]。美国《国有林管理法》规定“在制定可更新资源计划时,必须基于对国有和私有森林和牧场目前和将来供需情况的综合评价,基于对环境和经济影响的分析、及对多用途与可持续生产的分析,还要在公众的参与下进行”。美国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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