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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入侵防治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构想

  
  4.引进许可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笔者认为防止外来物种对我国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外来物种的引进许可和备案制度。通过行政审批手段掌握我国外来物种的引入情况、外来物种的生存区域、引入责任人的状况、引入区域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引入地防范生物逸散设施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对外来物种的性状和物种基本情况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引入物种的品名、性状、原生存区域、物种种属、物种繁殖能力等生物学基本属性和物种用途、引入区域、引入责任人、控制物种泛滥的手段设施等信息。
  
  5.生态鉴定制度。生态鉴定制度是俄罗斯联邦国家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第1条明确规定:“生态鉴定是指查明拟议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并确定是否准许生态鉴定对象予以实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这些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与此相关的,因将生态鉴定对象付诸实现而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13]这一法律制度很值得我们学习,在生物入侵防治领域引入外来物种大多是基于经济利益原因,属于经济活动,恰好符合这一制度的基本审查定位,因此建立这一制度有一定的防范作用和评价意义。这一制度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生物入侵防治领域,对引入物种的生态学层面考量的制度,能更深层次考量外来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其社会经济后果。
  
  6.强化边检进行边界控制制度。在边境边防检查站进行针对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的强制检查,防止外来物种被无意引入和恶意引入。对边境进行控制,防止有害入侵物种自然侵入和人为恶意引入。新西兰已经建立的生物安全框架中就包含有“边境控制制度,其目的旨在阻止有害有机体进入本国。(注意:这种危险处理方法旨在使进口品的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14]
  
  7.压舱水管理制度。船舶排放压舱水是造成地理性隔离水体间有害生物传播的最主要途径。“2002年3月~2003年7月.对装有压舱水(选择未在公海进行压舱水交换)的国际航行船舶进行调查与取样.调查结果表明,压舱水中浮游植物主要以近岸低盐性种为主。还发现了4种外洋种:笔尖形根管藻、距端根管藻、并基角刺藻和秘鲁角。”[15] 因此对压舱水进行严格的管理是我国应对海洋水体生物入侵的有效手段。为了加强对海洋有害物种引进的管理,澳大利亚检疫与检验局(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AQIS)于1991年发布了《压舱水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压舱水管理方而的法规性文件。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于2001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只进行强制的压舱水管理,对压舱水的排放、报告和检疫等方而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6]1990年,美国制定了《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该法是美国国内第一部关于预防外来物种通过船只压舱水侵入问题的法律,1996年,美国制定了《国家入侵物种法》,这部法律补充并再一次认可了《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通过对船只压舱水的管理,防止外来物种在美国水域的引入和传播,该法把压舱水的管理范围扩大至美国的所有水域。[17]因此我国为了防止外来水生生物通过压舱水侵入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全境水域的压舱水管理制度,对压舱水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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