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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入侵防治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构想

  3.环境资源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环境资源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的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等。生物入侵防治方面外来物种的有意引入就应当属于“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的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生物外来物种引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后,可以极大降低由于行为人随意引入物种而造成大规模生物入侵的风险,有利于外来物种的控制,起到保护本地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二)生物入侵防治法特别法律制度
  
  1.外来物种普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即对目前已经侵入我国的外来物种进行普查,确定每种侵入种在我国的入侵程度和破坏程度。对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逐一建立评估档案,对其中尚未入侵我国的40多种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入侵风险。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把侵入我国的物种的情况摸清,了解尚未侵入我国的最具危险性物种的入侵风险来源和风险等级,有利于有重点地展开防范。是贯彻风险防范原则的有力措施。
  
  2.强制检疫制度。在进出口方面进行强制检疫制度。外来物种可以被有意无意地引进,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关外来入侵物种引进预防、消除、控制和恢复等方面的指南等技术性文件。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口动植物的检疫范围。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应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对来自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3.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法国环境法典》第2编专编规定了信息及民众参与,其中民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对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治理规范的公众审议、有关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的公众调查;专章规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及渠道,任何人有权获得有关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存储和堆积,空气和人为扩散遗传基因被改变等对民众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及为预防这些危险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可以自由查阅有关获取信息权利实现的文件,经营对环境有危险的设施单位负有公开环境信息义务。[11] 这一制度属于法国环境基本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环境法典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单行法的特点规定这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有利引进外来物种者了解相关信息,又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1996年美国 《国家入侵物种法》规定,为民众介绍关于防止有害水生生物入侵的方法,以及对民众进行相关知识和防范计划实施的教育,并为此提供专项拨款,使防治活动得以顺利展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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