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生物入侵防治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构想

  4.环境责任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3中规定:“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原则16中“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这是对环境责任原则的国际认可。[10] 针对生物入侵领域由于有意引进物种造成的生态破坏所产生的巨大外部不经济性,对社会和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失虽无法估量,但治理费用上应当体现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原则。由引起这一环境破坏的责任者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即由引入者承担责任。
  
  5.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民主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是搞好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可靠保证。但这一原则有赖于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以有益于健康生活的权利。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含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检举权和环境诉权。在现阶段我国宪法尚未规定公民环境权时期,可以通过鼓励公民进行环境监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发挥民主。环境民主原则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在生物入侵防治和外来物种引入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作用。
  
  (二)《生物入侵防治法》应确立的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生物入侵防治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生物入侵防治法所调整的独特内在矛盾和调整社会关系范畴,致使生物入侵防治法领域还要制定一些独特的原则。
  
  1.风险防范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它针对的对象是危险可能性。其目的是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指导国家和国际社会如何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解决具有高度威胁性的环境问题。《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中规定:“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危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体现为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方面风险防范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危险的不可预见性,为了尽量避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要保持合理的风险防范。这一原则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卡塔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条规定:“根据《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中包含的风险防范原则,本议定书的目标在于对下列起到促进作用:对于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现代生物技术结果的活的改良体,考虑到其对人体健康、尤其关注跨界流通,确保在其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领域中达到一个充足的保护程度。”这一内容规定表现出来即为风险防范原则。
  
  2.合理注意义务原则。笔者认为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接触、利用外来物种时均有防止出现自己能够预见不利后果的义务。例如,进出口货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检疫,引入物种后尽到应有的责任,不随意弃管。生物入侵防治领域外来物种无意引入多,有目的引入也比较多,流动人员和物资以及压舱水中都有可能携带无意引入物种,所以应该强调这些组织和单位的注意义务和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有目的引入的物种,虽经行政许可后,引入者仍然要保持合理的注意,进行有益的利用,防止危害的出现。如果相关责任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