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种的入侵破坏了侵入地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性,通过本身的大量繁殖,使生态系统中稳定的能量传递被打破,使大量的能量集中于侵入物种本身,最终会使侵入地的生态系统生态资源枯竭,生态链、食物链发生根本性改变或缺损,造成侵入地的物种灭绝,如不加以控制甚至最终导致侵入生物本身也失去生存条件。因此,要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必然要进行外来物种人工干预,制定我国《生物入侵防治法》。
二、生物入侵防治法的原则
《生物入侵防治法》属于环境法律部门的立法,其法律原则自然包括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还要根据《生物入侵防治法》独特的调整领域,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设立独特的法律原则。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生物入侵防治领域的应有之义和特殊内涵
1.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8]该原则反映在生物入侵防治领域表现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地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贸易日益频繁,使外来物种被无意携带传播或有意的引入的机会逐渐增加,生物入侵危害严重,加剧了威胁生物安全的风险,使生物入侵问题被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因此,生物入侵防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内容正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的本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环境危害在产生之初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而一旦发展为环境公害,再去治理势必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环境污染为例,预防污染的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是1:20”[9]。而生物入侵一旦形成以后,其对侵入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破坏往往是彻底性的,甚至会加速被侵入地生态系统物种的灭绝,单物种灭绝这一损失就是无法估量的,所以确立预防为主原则尤为重要。所谓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就是在预防的同时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积极进行治理,统筹兼顾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运用多种方法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保护环境。在生物入侵防治领域消除生物入侵危害的投入往往较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多,因为生物入侵种在入侵地的不断自我繁殖致使治理需要相当的长期投入,较环境污染更难于治理。所以更需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3.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环境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防止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因为不适当的开发是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在生物入侵方面,出于种种目的有意引进的外来物种的开发利用必须要与保护与改善相结合,防止因为外来物种的引入不当造成环境破坏。对于外来物种的引入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引入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才有资格申请引入许可,经过许可后才可以引入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