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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与创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山西省在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湿地保护仍然是山西省生态环境建设中一个十分突出的薄弱环节,最关键的问题是湿地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一定会对本省的湿地保护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湖北省已在全国率先开通了“湖北省湿地保护网”,并将《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列入近年的工作计划中,《武汉市湿地保护区条例》也在加紧制定中。《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年—2030年)》已获省政府的批准并开始实施。《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也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注重推动国家、省和地方的湿地保护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由各部门和广大公众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模式。该项目的长远目标是确保我国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湿地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湿地朝着依法保护和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湿地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地方立法正在加快步伐。
  
  三、加强我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湿地保护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湿地的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国家应尽快制订《湿地保护法》,把湿地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的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到有效保护,唯独湿地至今没有一部单独的国家法律可以遵循。我国的宪法刑法和民法虽然明确了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国家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也涉及了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但“湿地”这一重要概念并未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在国家已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有二十多部法律法规的条款涉及湿地的保护,但惟独没有一部单独的《湿地保护法》。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湿地的保护已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按照要求开展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但由于《湿地公约》内容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执行上还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从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有关湿地保护的相关条款和条例也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鉴于当前保护湿地生态安全功能的紧迫性需要,目前急需一部关于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国家专门法规。
  
  由于湿地的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深入开展创建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面对当前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状况,如再不抓紧制定《湿地保护法》,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湿地的生态环境问题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乃至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为了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进行国家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其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湿地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只有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才能明确对湿地的土地、水域、生物以及湿地功能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规定,明确湿地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湿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明确湿地管理程序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从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以达到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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