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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与创建和谐社会

  
  (二)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
  
  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据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表明,一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湿地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洪抗旱、调节气候、控制污染、控制土壤侵蚀、维系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城市绿肺” 和“地球之肾”,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湿地又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沿海许多湿地有效地抵御、缓解了波浪和海潮的冲击,防止了风浪对海岸的侵蚀。此外,湿地的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落、濒危物种等,在科学研究中都有着有重要价值。
  
  (三)湿地的生态环境对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创建和谐社会能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六个统筹”的要求,其中一个统筹就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胡锦涛同志也特别强调过“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重要观念。构建和谐社会,应正确处理和协调好生态环境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在和谐社会的整个架构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个重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我们把伦理的指向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新的伦理观念。和谐有序的生态环境系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把自然的万物包容在和谐的伦理关系下,无疑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保护有限的湿地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维护我国治安大局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科学发展,保持政治稳定、生态安全、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而湿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则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当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全面保护我国天然湿地,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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