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生态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四)建立优美村镇、生态村镇建设的法律机制
  
  关于“创建生态文明村镇”、创建“环境优美城镇(村镇)”,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的《城乡规划法》、1993年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环境优美村镇和生态村镇作了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政策性较强。2006年的《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明确了国家级生态村建设的目标,应制定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村庄建设应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等。以这些政策法律为基干,完善建立优美村镇、生态村镇建设的法律机制。
  
  生态农村作为全球或区域生态系统中分享地球生态公平承载能力份额的可持续发展子系统,其建设意义毋容置疑。生态农村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结合生态城市的发展理念,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必须用法律手段保障其的形成与发展。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依然艰巨。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唐正彬,女,南京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
【注释】

蔡守秋:论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制的主要领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8年11期1-5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http://www.law-lib.com
蔡守秋:论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制的主要领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8年11期1-5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