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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二)保护和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
  
  我国1998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初步划定了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目标、原则、规划和建设范围,并做出了倡导性规定。《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 2002年12月修订)、《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应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作为基本目的,以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建设和保育为核心, 加强生态示范区、农村生态功能区、生态园区建设管理,通过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来保护农村植被。制定和推行农村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制度。[3]
  
  鉴于目前,“环境保护法”几乎是一部“城市环境保护法”,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修改《环境保护法》,确认生态环境的地位,对生态环境做出具体规定,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农村各级政府的职责、农民的环保义务、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知情权和参与权,推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都是必不可少的举措。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发展绿色能源的法律机制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和《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3月)等法律政策文件已经规定了若干保障农村能源供给、发展农村绿色能源、防治农村能源污染的措施。建立规范农村的绿色能源法律机制,能够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和能源配置,是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之根本。只有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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