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生态农业法律机制
生态农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农村作为农业人口的居住场所,在地域上直接处于农业环境当中,农村环境的这一地域特点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在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与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发展生态农业法律机制内容将占据核心地位。
我国已经颁布的《
农业法》致力于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循环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和农业清洁技术,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推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通过并实施的《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国家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对推动我国有机食品的产业化发展,加强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发展节水农业,建设节水农业示范基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完善《
清洁生产促进法》,增加针对农村生产的具体规定,才能完善生态农业机制。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始终应坚持“生态优先”这一理念,大力鼓励发展生态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旅游经济等无污染的清洁经济发展模式,达到农业生产清洁化。《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许多条款大多是属于政策性内容,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应尽快制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细则。通过制定配套的实施条例规定具体的关于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规定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来约束政府和企业,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
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制度、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等,使之形成良好的发展生态农业的法律机制 。
建立防范外来物种人侵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是建设生态农村的重要保障。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共同开展外来物种的防治工作,应确立由地方环保部门和公众参与结合的监督体制,对私自携带放生尚未界定是否危害生态的外来物种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总之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外来物种人侵,最大程度保障农村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