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理念的缺位,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缺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农村的规定微乎其微。例如在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2]但是仅有四川省、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新乡市几个地方颁布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全国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仍然缺乏规范依据。
(三)已有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不足
针对农村环境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颁布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且适用范围并没有涵盖所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主要是针对少数规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0 000只以上的鸡的养殖场)而制定的,而对其他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和广大的养殖散户,则失去了约束力。再如《
清洁生产促进法》只规定了企业的责任,而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促进生态农村建设法律保障机制探析
传承我国古代优秀传统生态理念,树立现代人与自然和谐理念。打造农村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文化贯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这种新型生态文化理念是建设生态农村的动力所在。生态农村建设中应以产业生态化法律引导机制和生态安全机制为核心,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发展生态农业法律机制、保护和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发展绿色能源的法律机制、建立优美村镇、生态村镇建设的法律机制等。对生态农村建设加以引导和规范,形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