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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首先是位公民而后才是律师

  
  第三,律师只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公权力违法侵害公民个人权益。律师为“涉黑案”犯罪嫌疑人辩护,被一些人解读为律师是腐败分子的帮凶,为坏人辩护的人难道会是好人吗?这是一些人的质疑。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三十年,但是,未深入人心的律师辩护制度依然小河才露尖尖角,未能深入百姓心。当事人委托律师,目的在于让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让律师采取违法手段。放在“李庄案”中,指控罪名中的李庄指使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但是,是否被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的后果本都可以查明,例如,调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情进行公正的第三方鉴定,例如,让所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些在未予做到的同时就判处律师有罪,而且,在重庆有关媒体连篇累牍的污蔑律师报道中,我们见到了媒体被操控下的集体违背良知报道,以这样的方式判决律师,怎能让人认同和认可?

  
  第四,律师代理案件依据的应是法律,而不是政治口号及政治宣言。在律师代理涉黑案的起初,重庆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就发出通知,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这样的模糊言辞放在法律明晰的涉黑案中怎能让律师安心代理案件,怎能让律师放心代理涉黑案。律师参与案件,法律具有明确规定,而且,律师站在法律允许的层面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政治口号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可以作为律师辩护的策略,那么,这个国家的依法治国之策只能是糊弄人的玩偶。依法治国在打黑中变成了依政治治国,依口号治国,依行政领导的意志治国,这样的治国现实怎能走出依法治国的困境。把律师都变成行政权的附属,那么,当公权力侵害私权利时,可以对抗公权力滥用的力量在那里?可以守护私权利的监督力量在那里?可以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衡力量在那里?

  
  第五,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信任关系,如若这种信任关系被打破,所造成的损失不光是律师的职业属性被误读,更有甚者,律师的职业前景将堪忧。在几乎所有国家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上,恐怕唯独中国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举报律师以求立功的创举,而且,律师最终还被判处刑罚,犯罪嫌疑人因举报律师有功而被减刑。律师与当事人的这种信任关系因为“李庄案”而被打破并被公众认知,更被律师界质疑。假使,犯罪嫌疑人为求得免于死刑而举报律师成为“常态”(当然,这个常态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有待观察,毕竟,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如龚刚膜一样,受到政治压力的同时还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他在得知自己被判处极刑具有免死可能时,加之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唆使,举报律师就成为必然),那么律师也必将成为原先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私权利的代表。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也会因犯罪嫌疑人以求立功而背叛律师,这样,刑事辩护业务也必将走向末端。而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及忽视就成为必然,那么,我们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被公权力侵害的现实就不会遥远,毫无监督的公权力滥用必将是公民私权的灾难,而这,又谈何仅是一位律师的命运堪忧?李庄又谈何仅是个人的被判处刑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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