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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发端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性别(Gen-der)理论,是在女权主义运动的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对这一运动起着重要指导作用的核心观念体系,并已逐渐发展成为西方学术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析范畴。[2]而社会性别分析是一个包含识别和理解社会性别不平等原因的过程,目的在于找出导致妇女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政治、文化等结构性原因,以利于发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从根本上改变性别不平等的状况。[3]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各机构的决策主流,已成为联合国的既定政策。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7年)指出:“这是一种战略,将妇女和男子的关注事项和经验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所有领域的政策和方针的设计、落实、监测和评估,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中止不平等现象。最终目标是实现两性平等。”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处处贯穿和体现着社会性别视角,为中国妇女研究和妇女工作注入了活力,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方法。


  

  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立法表现主要为:1、制定和修改了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它的修改是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首先,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全面体现;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非歧视、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等基本原则,既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先进性别文化的集中体现;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妇女与男子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则更加具体地体现了先进性别文化的要求。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先进性别文化内涵和价值的确认和保障,进一步弘扬和发展了先进性别文化。2、宪法和诸多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化。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发展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顺应世界进步潮流,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和对国际妇女运动的贡献。4、妇女组织特别是妇联组织参与立法。全国妇联坚持以源头维权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进程,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利益重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在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和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中,全国妇联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在婚姻法修订中,全国妇联提出的“坚决遏止重婚纳妾、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等5个重要立法建议均被全国人大采纳。2005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中,全国妇联更是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信任,承担了起草和提请审议的基础性工作。此外,全国妇联还积极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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