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从国际社会来看,自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国际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始,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妇女人权亦是其中的热点。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宣言,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195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974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85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3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等。这一系列的国际妇女人权法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部分,它对妇女人权状况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作为有关保护妇女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了践行自己的庄严承诺,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落实相关的规定。在通过法律保护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人权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化,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在实现公约的要求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开启了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也为世界妇女人权的保护做出了贡献。
3、社会性别意识逐步纳入立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