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妇女立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
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方面,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呈现良好的互动状态。一方面,国家立法为地方立法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和标准,同时为地方规定预留了足够的立法空间;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加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弥补了国家法律规定不具体的缺陷,同时为完善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这一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上尤为明显。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以后,全国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妇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颁布了各自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这些实施办法,在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文化、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本辖区内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了地方特色。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各省、市、自治区又纷纷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本地的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修改了其实施办法。修改后的这些实施办法不仅超越了修改前的实施办法,而且在很多方面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作出了贡献。
再如,有关家庭暴力问题。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了突破。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反过来又为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上述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加快了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建设。
2、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顺应并推动了国际社会保障妇女人权的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