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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1992年,为了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和规定一些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使之成为—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关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之后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刑法(1997年修改)、婚姻法(2001年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改)、物权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等。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母婴保健法对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1997年修改的刑法。其进一步扩大规定了专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而且对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犯罪也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这些规定为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三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继承了1950年、1980年婚姻法关注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定、法定离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增加,更多地关注了人的需要,更多地保护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更多地赋予了妇女权利,从而为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职责,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做了更有针对性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从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确权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立足现实,兼顾必要和可能”的特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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