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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制定,为妇女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别规定了“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突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妇女立法,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广大妇女广泛参加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活动,成为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一支伟大力量。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时期的妇女立法,虽然促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就其自身而言还不够系统,在立法机制和执法机制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并且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民主和法制遭受破坏和践踏,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妇女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宪法(1982年)、选举法(1979年)、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等重要法律中,都在自己调整的领域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给予了妇女相应的特殊保护。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它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宪法的这种指导思想为其他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指明了方向;二是1979年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以女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等,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予以制裁,同时强调了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是1980年的婚姻法,以其“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精神,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等规定使广大妇女成为实施婚姻法的受益者;四是1991年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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