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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婚姻法的颁布,彻底废除了歧视、压迫女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其“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新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广大妇女成为实施婚姻法的最大受益者。


  

  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使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在经济上不平等的状态。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仅明确了“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而且对烈士家属、丧偶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同时,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刘少奇同志在做《土地改革法》草案说明时特别强调:“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来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并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1]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又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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