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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左氏评析《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这是一起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里的行政案件。

  
  最初发生争执的是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自认为受到侵害的企业通过向工商局举报来维护权益。于是,一个拥有特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遂成为“解决竞争纠纷”的机构。工商局出手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教训”了自认为不正当竞争的一方。一波虽平,一波又起。被处罚一方又对处罚行为提出挑战,战端再起,遂有本案行政诉讼。

  
  一、怎么就不正当了?

  
  不正当,可不是一个好词儿。必须要给被指称者一个明确的说法才行。

  
  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工商局所认定的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反不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一种情形。让我们来仔细解读一下这一规定。

  
  这一条法律规定的一个关键词是“他人”,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必须至少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首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明确无误的属于他人,且系依法获得;2、同时,还隐含着另一层含义:被使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肯定不是使用者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关于后一项,可就要好好说道说道了。

  
  通常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者是通过“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来达到“搭便车”的目的。盗用,显然是指盗用者自己并不合法拥有被盗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又如:假冒商标者一定不是被假冒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否则的话,就可以正大光明的使用自己合法获得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了。而本案中,原告所使用的恰恰就是自己的关联企业依法(不过不是中国大陆之法,而是中国香港之法)注册且授权自己使用的企业名称。这其中,何来盗用?何来擅自?何来未经许可?又何来不正当?

  
  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即第三人的企业名称),毫无疑问是两个不同的企业名称。更为关键的是,前一个名称是行为人依据香港法律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名称(至少在未被依法推翻之前),这一事实不容质疑。该企业名称所有人出于真实意愿将该企业名称授权本案原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他人既无权干涉更无权指摘。这样的授权行为和使用行为均不违背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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