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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主义模式”到“参与式治理模式”

  

  第三、心理和文化上的意义:自我治理的实践,尤其是与同伴共同行动的经历,使得公民得以克服其心理上对于社会和他人的疏离感,提升信任(trust)和社会团结(socialsolidarity)。[34]


  

  在近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最令人忧心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这种冲突并非由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具体利益问题引发,当事人往往只是借助一个非直接相关的“导火索”发泄不满。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说明许多社会成员在心理上具有强烈的疏离感和压抑感。这种疏离感和压抑感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表达,因而通过暴烈的群体性事件释放出来。


  

  如何消除这种疏离感和压抑感?在上述厦门PX危机中,厦门市民的积极的行政参与实际上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他们集合行动起来,保卫厦门的环境,保卫他们自己的家园。在共同行动的过程中,许多市民感觉到了他们结成了一个命运的共同体,突然获得一种自我实现感。参与,在此意义上变成了一种有效的社会心理治疗。当然,参与过程中并不是没有紧张和对抗。利益关系紧张的社会阶层之间很可能会发生争执。但是,让这种紧张在行政程序中得到有序的表达和释放,总比让它在社会中郁积下来高明得多。伴随着疏离感和压抑感的释放,真正的“主人翁精神”有可能得以回归,这对于塑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来说,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第四,就中国的行政和政治改革来说,“参与式治理”能够提供一套稳健的操作方案,促进改革有序进行。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就目标而言,是要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但就手段而言,则应当是有序的,不能出现发展中国家常见的秩序动荡。“参与式治理”本身就是一个“有序参与”的方案。它着眼于宏观民主,但从微观民主开始努力。它首先是一种“增量改革”,以既有的政治和行政组织为基本平台,逐步扩大公众的参与,在此过程中,逐步对一些结构性的限制作出调整。在操作上,“参与式治理”也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可以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调整。扩大参与能够与行政组织的理性化同时进行,一方面发挥出行政官僚的知识和能力优势,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利用公众的智慧来改善行政治理。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当下社会情境而言,“参与式治理”既是可欲(desirable)的,也是现实和稳健的。对我们而言,主张“参与式治理”最重要的理由根本不是所谓“世界潮流”,而是:它适合中国,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


  

  (三)公共利益观念与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型


  

  在管理主义行政模式下,当决策者的偏好与公众的偏好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解释:决策者认识到了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而公众只认识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前者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高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在理论上并不会招致强烈反对。但这种理论在实践中遭到滥用,成为一种支配关系的辩护词。当公众发现,他们牺牲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未能换来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的时候,这种辩护词的正当性就下降了。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下面这样一种多元主义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变得越来越流行:不存在什么先验的公共利益,也不需要去事先界定公共利益,关键在于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市场“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地将众多分散的个人利益整合成公共利益。这样一种观念落到行政和政治事务上去,产生的是一种多元主义的政治和行政理论,将决策看作多元的追求私利的个人和群体在政策市场中的竞争。这种理论在解释政治和行政过程的时候往往是富有洞见的,但当它试图将自身上升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时候,却存在极大的缺陷:它将参与行政过程的公众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竞争性和对抗性的,从而难以想象通过达成合意提升政策的可接受性,以及节省行政资源;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解构,不利于公共行政机关进行前瞻性的政策规划。


  

  “参与式治理”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公共利益观念呢?显然,以上两种公共利益观都有严重的缺陷。“参与式治理”需要在它们之间寻求中道。一方面,“参与式治理”反对放弃“公共利益”概念或掏空其实质内容,将其变成一个纯粹形式性的符号,“参与式治理”认为决策者需要以实质的“公共利益”概念为指导。但另一方面,“参与式治理”也不接受在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之间的粗暴的区分以及相应的代表位置设定。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差别是真实存在的,但决策者要坚持这个区分,就应当给出理由,引导公众认识到“公共利益”所在。“参与式治理”坚持的是这样一种公共利益观念:“公共利益”并不是树上的果子,成熟了自己掉下来,或者呆在原处等人采摘,而是行政机关和各利益相关方在协商和沟通过程中发现的。这种发现的过程可能出现偏差,导致政策的理性(rationality)和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之间发生矛盾——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好政策往往得不到公众理解,而公众理解和支持的未必是好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式治理”坚持公众的心理认同的重要性,坚持公众的主观的幸福感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构成部分,要求决策的主持者将协商和沟通继续进行下去,直至达成某种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


  

  这并非是一种全新的公共利益观念,在中国古代治道对于“天下公议”的重视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一种强烈的共振。“议”来自“天下”各方,而不是治理者——后者并不当然地代表“公”,相反,我们一再听到要求掌权者勿以私害公的告诫。因而,“公”并不与某个权力位置直接对应,而是各方共同探寻和供奉的。


  

  与公共利益观念转变同时发生的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角色转型。在行政过程中,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行政机关已经不能垄断对于公共利益的代表权和公共服务的生产过程。它需要和利益相关的公众一起,在具体的情境下发现和建构公共利益,并根据共同的发现结果来作出决策。


  

  但这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变得不重要了。必须看到,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公众内部也往往分歧重重,他们的参与并不威胁到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毋宁说,公众参与的引入和行政过程的政治化对行政机关的领导能力实际上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常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程序技术,而将如何运用的自由裁量权交给行政机关。要行使好这些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需要积极行使自己的判断力,在每个具体的决策事项上,判断是否具有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谁来参与、参与的形式和深度等等问题,使得决策既能提升质量和可接受性,同时又不至于过度耗费行政资源。其次,面对挑剔的公众,行政机关不能像以往那样要求他们闭嘴,或者对他们的批评充耳不闻,而是必须与他们接触、讨论,建构信任(trust),优化决策方案,这需要行政机关发展出强大的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众参与并不削弱行政机关,相反,它是对于行政机关领导能力的进一步锤炼。


  

  (四)竞争-对抗还是协商:公众参与的程序精神


  

  我们讨论的前提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布不同,有时候甚至具有某种对抗性。在公众参与中,可以说有两种发现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一种是通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竞争,另外一种则强调协商和共识。


  

  竞争性的参与实际上处于我们所分析过的多元主义公共利益观念的指导之下。行政机关之外的利益相关方并不需要形成一个公共利益概念,他们竞相影响行政机关,期望行政机关的决策能更多地体现他们自身的利益。如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私人利益神奇地合成公共利益一样,公共利益也在这样的私人利益的竞争中得到实现。行政机关扮演中立的仲裁者角色,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和表达。在美国行政法上,在这样一种竞争性的参与的理念指导下产生的行政治理模式被称为“利益代表模式”。[35]该“模式”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鼓励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强调行政机关是中立的仲裁者,并在司法审查中授予宽泛的起诉资格[36],以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


  

  然而,晚近以来,在美国行政法学界,“利益代表模式”受到了“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governance)模式的倡导者们的强烈攻击。“合作治理”的倡导者们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对抗制导致了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僵化,在解决管制问题时无法鼓励创新,调整和合作。[37]对抗制产生了一种互不信任的行政文化,使得当事人在参与程序的过程中往往以诉讼为期望,提出比较极端的方案,行政机关在两个极端的方案之间,为息事宁人,往往和稀泥了事,影响决策的质量,最终也未必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而“合作治理”的倡导者承认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在一开始可能在利益上有冲突这一事实,但认为行政决策过程要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协商来克服和转化冲突关系,构建信任,最终在决策机关和利益相关方之间形成伙伴关系(partnership),共同进行行政决策。在这样一个治理模式中,行政机关不能满足于一个消极的仲裁者的角色,而是根据具体的管制事项的性质,积极地扮演各种角色:议程的提出者、协商的召集人和主持者、冲突的斡旋者以及技术资源、资金自主和组织支持的提供者,等等。行政机关可能设定下限和上限,并作为最终的决策者,但管制的成功取决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参与者的共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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