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吗?答案简单而明确:当然是。但是却让我众里寻它千百度,它却躲在犄角旮旯儿处。一些机构或学者在筛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案例的时候居然漏掉了它(例如:1、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附录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也许有人将本案误认为是知识产权案例了吧?(例如前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全》,就赫然将本案列于知识产权案例之中)
尴尬又不无遗憾的是:我所在的学校没有一套完整的(创刊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我是在《北大法宝》的数据库中觅得其踪的。感谢《北大法宝》,感谢网络时代。
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何许人也?
本案当事人之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何属性?按照《
专利法》的设计,该机关是一个属性为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者。
专利局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是行政确权行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对象依旧是专利权,因此依然是行政确权行为。复审,还不能理解为:就相当于行政复议。只是在确权方面——再来一次。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过程中,只有两方主体——专利局和专利申请人。在复审中,则存在三方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利害相反的两方(甚或多方)权利争执人。复审,就是一次行政裁决。裁决的结论依旧是确权。
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什么?
审查行政确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就在于被确认的权利本身的合法性,而不是确权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权利本身的合法性就体现为:申请的技术是否达到获得专利的法定要求进而能否取得专利权。问题的焦点就锁定在这一个问题上,而对于诸如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合法、违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学的“看家”理论在本案中均无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