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谁应该是本案原告?(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而言)
当然应该是本案第三人(即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
为什么本案原告会提起诉讼?
乖乖,世人连做梦也不会想到:被告做出的被诉处罚行为居然——罚错了对象!被告挥舞着大棒打了一个完全不应该打的人(针对处罚依据而言),即本案第三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恕从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象应该是违法建设的建设者(即本案原告),而不是违法建设的所有者(即本案第三人。除非建设者与所有者合二为一)。如此简单明了、一目了然的法律规定,每天每操练该法的被告居然在执行时能够产生错误?这已经不是智商或水平能力问题所能够解答的了,只能理解为:老子想罚谁就罚谁!老子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法律依据,那不过就是不能没有的一个借口罢了!!
被冤枉的第三人,很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请注意:第三人凑巧也是一个衙门——街道办事处,而且是级别低于被告的衙门。犯上吗?中国的官府或官员可能还没有这样的勇气。
按照法理,处罚对象错误的处罚是难以执行甚至根本无法执行的(被处罚人肯定不会自己履行,如果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的话,也是过不了法院审查这一关的)。因此,第三人也完全可以“臊着”(使某人害臊)被告,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不过,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是畏惧,而不是藐视。
板子(即行政处罚)虽然没有直接打在原告的身上,但是却疼在原告的心上。如果真要拆除违法建筑,原告必然会受到巨大损失。原告其实也会畏惧被告,但在鱼死网破之关头,还是活命要紧,得罪官府的顾虑只能让位于自救。接受处罚与毁灭无异。等死(同样是死),还不如奋力一搏。原告基于间接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非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的身份提起诉讼,恰恰是因为被告罚错了对象,否则,原告就应该是真正的被处罚人,以直接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三、原告因何上诉?
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行为违法,从结果来看,原告大获全胜。可是原告为什么会提起上诉?无他,心有余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