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本案的标题方式别出心裁,不是通常的“某某诉某某案”,而是“某某与某某案”,而且还特别声明第三人的存在,如此“创新”不知是何用意?请注意:本案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一、真是咄咄怪事!
《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1996年10月1日)十年之后,本案被告在做出被诉行政处罚之时(2006年10月12日),居然仍置《
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在做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即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悍然粗暴进行行政处罚!
从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可以看出,这次处罚绝非被告“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既然不是初学乍练,肯定就是屡试不爽啦。在过往的(从《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后开始计算)难以统计的历次处罚中被告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义务,也就可想而知了(肯定是有案可查的)。堂堂云南省省会城市的规划局,在挥舞着行政处罚大棒打人的时候,居然视规范处罚行为的全国通行的《
行政处罚法》为——擦屁股纸。这是一个法治的省份吗?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吗?这样的行政机关中的实施处罚的具体工作人员和直接领导人员还有资格继续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吗?
美妙动听的司法建议何在?煞有介事的行政监察复何在??都睡觉去了吗?都躲到教科书里去了吗??监督者失职又该怎么法办???没有人去办,没有办法去办。如果每一个公民对凡此种种现象均无动于衷、保持沉默的话,左明,你一个人就是喊破了嗓子也没有用!
本案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不是法盲,而是流氓!!!遗憾的是,《
刑法》已经取消了流氓罪,但是至少还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渎职罪”等等罪名是专门为被告量身定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