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都没有注意区分“环境法的人性预设”与“环境伦理的人性要求”。以上观点大都认为环境法应该考虑环境伦理思想的积极影响,甚至以环境伦理思想的要求为环境法人性预设的要求,如前所述“生态人范式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生态伦理的新认知”、 “生态法法域上人形象的生态人是‘大自我’观下的人”,这种从伦理的人性要求推导出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思路值得商榷,它本身就违背了区分法律规则与伦理规则对人性态度的不同这一基本原理。
再次,上述观点普遍存在不忠实于现实人性的缺陷。仅凭主观愿望,就构想出的理想型的“生态人形象”根本不符合当前客观现实中人们对待生态利益的人的形象,相反,现实中的人大多还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利益。学者们多对“生态人”的描述中出现“应该”、“要”等字眼,这些字眼本来就证明作者潜意识里认为这样的人存在于应然而非实然。上述观点的这一特征违背了环境法人性预设的客观性这一要求,因此是不合适的和理想化的。
由于环境法上的“生态人”预设存在上述论证瑕疵,且不符合环境法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因此,当下中国环境法不宜将“生态人”的“人的形象”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
四、环境法上“生态人”理论反思的启示
纵观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法上“生态人”人性预设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主流观点可能存在理想化倾向,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环境法理论对环境伦理思想的直接“套用”,却忽略对作为法律的环境法之法律属性的深入分析。在本文相关文献的搜索中,本文没有发现同主题文献的论者考察作为“环境法人性预设”的上位概念“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内涵与要求。
这种环境法研究的理想化倾向不仅对环境法的发展有害,同时也对环境伦理道德产生负面影响。法律和道德之间固然具有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各有其不同的特征与功能,法律实施必定需要有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而伦理道德状况也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发展空间。在近些年出现的“好撒利马亚人”立法[30],甚至不仅没有起到淳化社会风气的作用,反而促进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的沦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设定的较高人性标准。将环境伦理思想直接引入环境法律之中,就会导致环境伦理道德的发挥空间被挤占,人们的环境伦理行为被视为是环境法规定理所当然的行为,比如节水立法中,若将人们都视为具有生态伦理意识而自觉节水的人,那么对于不节水者就可以进行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将有无数人被视为违法者,法律的实施必将折扣,那些本来自觉节水的人也几乎找不到道德高尚的感觉。因此,在环境伦理道德培养的过程中,环境法更应该注意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自觉为环境伦理道德形成创造条件,而不应该急功近利地将环境伦理思想直接应用于环境法而造成不良后果。
【作者简介】
苏胜利(1986-),男,河南舞钢人,汉族,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于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指Rediscovery of Rome law(罗马法的复兴),Renaissance(文艺复兴),Reform of Religion(宗教改革)。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同上,第17页。
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及以下。
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J),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于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及以次。转载自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参见同上,第46页。
参见【荷】伯纳德·曼德维尔著:《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肖聿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序部分。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46页。
也有人认为这一概念是由19世纪末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正式提出的。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参见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16页。
参见同上,第116页。
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5页。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鲁友章、李宗政主编:《经济学说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1页。转引自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
【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说》,杨砾、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转引自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118页。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66页。
Colin Camerer,Samuel issacharoff,George Loewenstein,Ted O’Donoghue, and Matthew Rabin,Reglation for Conservatives: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Case for “Asymmetric Paternalism”,In 151(2001)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p.1212.转引自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于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为中心”,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5页。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参见陈泉生、何晓榕:《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林龙宗:《论法学上“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福州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60页。另外,可以参看陈泉生、林龙宗:《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初探》,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1期。
易骆之、黄安国:《环境法的基本假设》,《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关于好撒利马亚人立法,笔者最早在徐国栋教授《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中见到,这种立法是指将法律与道德相融合的尝试,比如见义勇为立法、拾金不昧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