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规则可以给人设定较高的人性标准,劝人向善,但法律的规则只是较低的人性要求,以黑格尔笔下的市民作为法律的人性标准。其实,在康德之前的古典经济学研究已经开始确认了“经济人的人性预设”,并被立法所采用,“经济人的人性预设”本身就是较低的人性标准,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区分只是对这一行为的论证和解释而已。
古典经济学领域,早在1705年,荷兰人伯纳德·曼德维尔就出版《蜜蜂的寓言》一书,本书描述了这样一种场景,当人们都自私地追求豪华、虚荣的时候,整个社会兴盛繁华,而当他们不再奢侈,却造成许多人的失业,民生凋敝。认为现代社会的运行有赖于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11]1776年,亚当·斯密将其理论化为“经济人假说”。所谓“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理性、能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人。[12]西方学者公认的经济人概念第一次出现于约翰·穆勒1836年的一篇名为《论政治经济学的定义》的论文中[13],他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要说明经济学中的方法论问题,有特定的含义,即经济人概念的内涵是从人类行动的各种动机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动机,其中最主要的是财富最大化动机,这种动机要受有限的收入和对闲暇的喜爱的制约。也就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财富最大化的人。[14]在此后以发起“边际革命”而形成的新古典经济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经济人假设理论,形成了以效用极大化原则为特征的经济理性主义。这在第一次抽象的基础上,又明确赋予“理性”概念新的含义,即经济人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的全选性、自反性和传递性[15]。
总的来说,古典经济学理论就是在利己主义本质的“经济人假设”基础上构建的,这一假设称为古典经济学的拱心石之一。它奠定了三个前提:第一,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藉此他们可以明了自己的利益;第二,经济主体的完全意志力,这是经济主体坚持自己利益的必要条件;第三,经济主体的完全自利,以上两个“完全”都是为这个“完全”服务的。[16]
经济人假设如何进入法学视域的呢?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实质是对“人是理性的并依理性来赋予权利义务”这一观念确认,而这一以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的观念在古典经济学中是以经济人假设加以表达,因此,拉德布鲁赫、星野英一等学者认为经济人就是传统民法的人性预设,是一个自利的、精明的强而智的人的形象。[17]可以认为,法学借用经济学上“经济人假设”这一标准作为法律的人性预设。
3.现代法律的人性预设的新发展:有限理性的社会人
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逐渐进入现代社会,经济人假设也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二十世纪前,已经有人表示质疑,例如新历史学派的施莫勒认为人类的经济生活并不限于满足物质方面的欲望,还有满足高尚的、完美的伦理道德方面的欲望。[18] 1899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在《有限阶级论》一书中对完全理性的假定提出质疑,指出炫耀性消费的普遍非理性现象,他把个体行为看成是习惯、嫉妒以及其他心里特征所激发的结果,而不是受理性与利己主义的驱动。[19]
然而,最有影响的批判发生在二十世纪。赫伯特?西蒙(1916-2001)基于经济决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和计算能力的有限性提出了“有限理性”假定。[20]西蒙把经济人问题变成一个认识论问题,开启了“经济人假设”的转向。行为经济学派继续了西蒙的理论路线,对经济人假设发起了攻击。他们通过试验认为,经济人并非现实人,与前者单一的趋利属性相比较,后者的属性要丰富的多。行为经济学派系统地证明了现实人的三个有限性:第一,有限的理性。第二,有限的意志力。第三,有限的自利。[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