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但有学者对传统民法中形成权的概念提出质疑,并对形成权的分类作了研究,认为形成权可以分为广义形成权和狭义形成权。广义形成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实现之相对性效果意思,可分为三类,包括对价性效果意思(如承诺权、法定抵销权、要约拒绝权等)、不利效果意思(后果是丧失利益,如债务免除权)、有利效果意思(如合同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赠与行为法定撤销权、表意不真之处分行为撤销权、先买权人和回赎权人的强制缔约权等)。狭义形成权则专指上述广义形成权中发生法定的权利。据此,债务免除权属于广义形成权。详细论述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395页。 认为免除为契约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第1287条,德国民法典第397条,以及瑞士债务法第115条。转引自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60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45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3页。大陆民法、债法或合同法教材在讨论免除行为性质时,几乎引用上述台湾民法著作,本教材亦引用之。 认为免除为单独行为的立法,有日本民法典第51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3条。转引自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603页。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但应指出的是,免除为单方行为,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订立免除债务的合同。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应注意者,免除债务的合同必须为无偿合同,如其为有偿,即为代物清偿或债的更改。免除债务的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其条件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其期限为始期或终期均可。免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4页。 由此种特征可以推断,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就不得撤回,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可能损及债务人利益。 债权人若丧失处分权时,如受破产宣告,或者其债权被法院裁定扣押,或者为质权的标的,债权人均不得任意免除。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页。 此时,债权人得以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债务人回复其债权。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 日本昭和六年四月三十日有判例,对将来应有土地租赁占有的权利人,知道有此权利的事实,而对于出租人表示交付土地的意思时,虽然可以理解为有抛弃将来债权的意思,但要成立该意思,表意人必须意识到其租赁权的存在而作出意思表示。如误以为该土地因拍卖归原告所有,即应向原告交付土地而作出交付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有抛弃租赁权的意思。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关于免除是否可以附条件或期限,存在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免除为单独行为,通说认为,免除可以附停止条件、始期。例如,债务人于1年内结婚,借款不需返还,为附停止条件的免除。如果约定债务于1个月后免除,则为附始期的免除。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2页。但德国民法有主张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或附终期的免除无效,因为依德国民法典之立法旨趣,债务一旦消灭,是新债务的成立,即须有新债务发生原因,不得使旧债务复活。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条件的成就使消灭的效力消灭,在民法上无妨,免除为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因到达债务人而发生效力,免除虽为无因行为,但可以原因为条件,而使之成为有因行为。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此外,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之间,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所设立的经济合同之债,实现其内容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它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允许以免除的方法消灭这种债的关系,必将影响法人的经济核算,以及利税的上缴,甚至妨害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273页。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任。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5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2页。将来之债,是否可以免除,有积极说和消极说。消极说认为,免除须应被免除的债务的存在,因此,将来债务的免除等于将来债务发生的禁止,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的免除,不仅可以免除现存债务,就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免除。此时,债务的免除,在于将来债务发生时,不须任何行为而即使之消灭,可解为一种附条件的免除。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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