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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9]

  
  3.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原因或动机,有为赠与者,有为对待该付者,也有的是为了和解,但此等原因,不为免除的内容,其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免除的效力。[10]

  
  4.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免除本身乃属无偿行为。

  
  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的方式,无论以书面或口头为之,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当然对于默示形式一般只包括行为推定,而不包括沉默,如债权证书的返还,可解释为债务的免除。

  
  二、免除的构成要件

  
  所谓免除的构成要件,也称为免除的方法。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免除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但未规定免除的要件或方法。免除的方法,各国民事立法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前文已经指出,有的国家规定,运用免除方法消灭债权债务关系,须以契约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规定,免除从性质上说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的方法只须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即无须以契约方式进行。结合民法学理论,免除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为:

  
  1.免除应以意思表示向债务人为之。

  
  免除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应对于债务人为之。对于第三人所为免除之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约定抛弃债权,而第三人对此虽约定负担与债务人之债务同一内容之债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债权,不因此而归于消灭。但此时可以成立为第三人的契约,是另一问题。但在这种为第三人的契约中,不发生债务消灭的结果,债权人只对第三人负有抛弃债权的义务。

  
  2.债权人抛弃债权须就债权之存在有认识。

  
  债务免除时,债权人放弃债权须对自己债权有认识,即要求债权人有积极抛弃债权的意思。如强制执行权的抛弃,没有抛弃债权的积极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免除。在抵销的情形,债权人一方请求履行,不得以另一方未以其债权主张抵销即认为其已抛弃债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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