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确规定补偿范围
为了使补偿制度具有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补偿范围时,可以借鉴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一一列举,凡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项目,都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这样做可以规范补偿范围,减少补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6.明确补偿的救济渠道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的可以得到补偿。但在补偿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应当给予补偿的政府部门不予补偿;给补偿的情况下,补偿的范围、标准不符合规定;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给予补偿,久拖不决;或者受害人对补偿的决定不服等情况。面对这些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解决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政府部门的补偿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在补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先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更为有利,它便于受害人接受,而且程序简单,效率高。所以可以规定行政解决程序前置,即发生补偿纠纷后,受害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先请求补偿义务主体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受害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的理由是,请求补偿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处理受害人民事权益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对补偿的金额可以适用调解的规定。
综上,构建完善的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完善立法,解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为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作者简介】
田增,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依桐,辽宁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如《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条第4款还规定,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渔业法》的规定。
参见曹树青.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河北法学,2004,(7)
金月蓉.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
李伟,谢屹,姚星期,温亚利.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研究.林业调查规划,2007,32(6)
参见邱之岫.野生动物侵权法律探讨.探索与争鸣,2006,(05)
参见骆元卡.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赔偿及其法制完善.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