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害的证据不易收集。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侵害时,一般都是在较僻静,人迹较少的地方或夜间。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很难收集到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是哪种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后果有多大。这为以后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要求补偿造成困难和障碍。
3.责任主体不明确。野生保护动物的活动范围较大,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其造成损害后,应当由哪个地方政府或政府的哪个部门对其损害后果负责是不明确的。现实中,政府为了减轻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间接损失不易认定。这里讲的损失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有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好认定,有规可循,但间接损失认定就比较困难。如野生保护动物咬死了农户一头牛,牛被咬死后农户无法耕田或使用牛做其他事情,由此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但准确认定农户的这些损失是比较困难的,补偿时很难充分考虑。
二、建立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在现行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该法还授权地方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但《
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实施了近21年,针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立法还停留在原则或抽象的规定上,实践中难于具体适用。因此,构建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而且对于受害人补偿的相应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致使受害人在受害后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因此,建立健全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
(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多发生在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受害人往往不具有独自承担损失的能力,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给本不富裕的生活增添额外的负担,容易引发受害人的仇视心里,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带来隐患。另外,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条关于“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是野生保护动物的所有人。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很多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如维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禁止伤害野生保护动物,要求人们自觉遵守,违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国家也应当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对野生保护动物的侵害给予补偿,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