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西部生态恢复与重建的法律规制探讨

  5.生态恢复与重建中生态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要求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人类的作用,根据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社会上能够接受的原则,使退化生态系统重新获得健康,并有益于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生态系统重构或再生过程[1 ]。但是恢复与重建后的生态环境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我们似乎缺少理性的思考。在我国的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生态恢复状况的指标体系的不完善。如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只重视人工造林,而人工造林中又只重视林木覆盖率,忽视植被的生态功能。这种单一片面的生态恢复指标,与生态系统管理的实质是相背离的。恢复生态学通常将恢复后的生态系统与未受干扰的生态系统进行比较,其内容包括关键物种的多度及表现、重要生态过程的再建立以及诸如水文过程等非生物特征的恢复,以及看生态系统能否发挥其功益来评价生态恢复的效益。
  
  6.缺乏恢复与重建后的维护机制
  
  生态恢复与重建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不是一抓就灵的短期行为。在生态恢复与重建过程中往往涉及生态移民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工程,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移等等涉及经济、社会的重大事项。因此,如何维持与巩固生态恢复与重建的成果,使人们在进行生态恢复的同时,不降低自身的生活质量,移民能够移的出,住的下,退耕还林工作能够长期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可以发展下去,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社会配套措施来支持生态重建,同时也要有相关的生态新技术运用于生态恢复区。
  
  三、加强生态恢复与重建过程的法律规制对策
  
  生态恢复与重建已经是我国这个生态系统脆弱国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却严重不足,并且远没有提上国家立法日程。就发展趋势而言,我国经济必须继续发展,污染与破坏也不可完全避免,因此生态恢复与重建也将始终伴随我们,这就有必要对生态恢复与重建方面的活动加以法律法规。将来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让生态专家参与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技术性强、要求高的复杂劳动,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广博的社会知识,精通法律和立法技术,并且有很强的认识概括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才能胜任立法工作。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立法工作专业化和加强立法机关职能的要求,立法工作班子应当专职化,而且也应当专家化。随着社会发展,现代立法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了立法数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特别是随专业性立法的增多,立法活动必然涉及到各专业领域中的许多专业知识。具体到生态恢复与重建立法方面,由于生态科学的专业性特点,生态立法更加强调生态效益的保护。在进行有关立法时,能邀请一些生态专家参与立法,将更能把握立法的目的,充分调节好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保之间的关系,促进西部的可持续繁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