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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因素考察

  

  关于通知的期限,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为60天。但也有一些不同规定,如《资源保护和再生法》规定,针对那些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任何固体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储藏、处理、运输或清除提供帮助的行为,起诉前通知期限为90天[8]。


  

  关于通知的对象,公民诉讼条款一般包括两类:其一,在违反联邦环境法律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之情形下,通知对象包括执行联邦环境法律的行政机构、被控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州政府和被控违法者。如《清洁水法》规定公民诉讼的通知对象包括:联邦环保局、地区环保局办公室、授权执行水污染防治方案的州政府机构或行政官员和被控违法者。。其二,在执法者不作为违法之情形下,通知对象是执法机构的行政首脑。


  

  关于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控违反法律的具体行为、被控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被控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被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发出通知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等情况{1}。


  

  关于通知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和执法者发出警告,以督促其守法或积极实施法律。对于违法者,通知是告知其违法有可能引发公民诉讼,给违法者一个机会对此做出反应并与通知者协商解决争端,以敦促违法者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守法义务。对于执法者,通知是提醒其存在违法行为,以使其对违法者采取执法措施。此外,也是对执法者发出警告,因为,如果其不采取勤勉的执法行为,则可能导致公民诉讼的提起{1}。


  

  关于通知的效力和功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沃斯诉废弃物资源公司案(Walls v. Waste Resources Corp.,)[10]中判决,通知的要求不是联邦法院可以不予坚持的一项单纯的法律考虑,而是提起公民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原告必须履行起诉前通知的义务,必须遵循对通知予以规范的公民诉讼条款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否则,即使提起公民诉讼,法院也会拒绝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霍斯卓姆诉特拉姆克案(Hallstrom v. Tillamook)[11]中认为,原告必须履行起诉前的通知程序,因为它可以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环境争议中的作用,以此来避免司法解决。


  

  三、行政机构勤勉地执行法律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对于起诉通知中的违法行为,如果执法者采取勤勉的实施法律之措施,则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其立法目的在于,国会认为,“公民诉讼旨在联邦政府行为的‘补充’,而非联邦政府行为的阻碍。”{1}即在实施环境法律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公权力。这意味着在公民诉讼提起之前,必须经历行政前置程序;而行政机构勤勉地执法则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勤勉的执法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即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做出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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