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是指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提起,可诉范围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首先,总体而言,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或者普遍意义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公民诉讼必须依据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条款。即,如果某联邦环境法律没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就不存在提起公民诉讼的情形。比如,公民不得依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 、《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和《海洋哺乳动物法》(MMPA)提起公民诉讼,因为这三部法律没有公民诉讼的规定。其次,就包含公民诉讼条款的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而言,公民诉讼必须依据该法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
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条款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可诉范围,包括两类:其一是违反授权该公民诉讼条款的联邦环境法律的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的行为,比如违反《清洁水法》(CWA)所规定的排污标准、限制、排污许可证及其条款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上述排污标准、限制、排污许可证及其条款所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或命令的行为[4]。其二是执行联邦环境法律的联邦环保局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均规定,若联邦环保局局长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公民可以提起公民诉讼[5]。
二、起诉前必须历经通知程序
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历通知程序,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即,起诉前一定的通知期限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通知包括两类:其一,对于违反联邦环境法律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的行为,如果有提起公民诉讼之意图,应该在起诉前将被控违法行为以及起诉意图向特定对象发出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如《清洁水法》规定,原告根据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排污标准、限制、许可证及其条款以及执法者根据上述排污标准、限制、许可证及其条款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与命令时,如果有起诉的意图,应该将该被控违法行为向环保局局长、被控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州政府和违法者发出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60日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6]。其二,对于执法者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如果有起诉意图,在将该被控违法行为和起诉意图通知给执法者之日起60日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如《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规定,如果原告认为联邦环保局局长不能履行该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其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可提起公民诉讼。在起诉前,原告应先将涉嫌违法行为和起诉意图通知给环保局局长,在“原告将其开始诉讼之意图通知给环保局局长之日起60日内,不得提起诉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