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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吴庆宝


【摘要】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比较大,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可以讲从未放松过,但是,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尺度和风格。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更加倡导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提供行政监管和保护。根据《条例》规定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不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证。期货交易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在期货市场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仅会对某个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损害其合法利益,所以,在世界各国的期货立法中都明令禁止并规定了处罚措施。股指期货作为机构投资者对冲风险的工具,不仅是投资者高收益的投资工具,而且也是高风险产生的诱源。对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应该是每一个参与主体,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海外股指期货风险案例的分析,提出股指期货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措施。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新《条例》出台,特别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期货品种的增加,交易量的迅速放大,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的不断健全,也催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并准确、及时确定交易主体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标准规范。一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特别是伴随着金融期货交易品种的上市交易,更亟需司法解释和司法认定的准确界定。文中重点对分级结算制度下的民事法律关系,结算担保金及结算担保品的冻结、扣划问题,强行平仓与盘中强平的法律责任问题,关于居间人的定位与责任承担,关于他人提供担保财产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做了深入阐述。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交易;行政监管;法律调整;司法裁判
【全文】
  
  三、完善期货公司法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

  
  对应关于期货公司义务性规定的修改,《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对期货公司的各种违法行为形态及其法律责任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市场监管。与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相比,《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了“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和“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行为。

  
  二是增加了“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三是对期货公司因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而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合,即将“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的”行为和“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行为,笼统地规定到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之中。

  
  四是适度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将纪律处分变更为行政处罚;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经过以上调整,期货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类:

  
  (一)不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

  
  包括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进行混码交易;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等。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以下行为可能涉及到客户和其他交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进行混码交易;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期货公司的有关行为,给客户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凡是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在审理的基础上,判令期货公司依法、依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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