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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发展中的程序依赖性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后,随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宏观调控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的最大特点是“相机抉择”,立法上必须为调控主体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赋予调制主体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经济法规范上,出现了大量的“变量规范”与“边缘性规范”,并强调“模糊调控”手段的运用。这时,一方面,法律上需要在法定程序之外,设置一些灵活性的程序,为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保障调控手段的适当运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调控主体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也要强调宏观调控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从而使得对执法者的程序性约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可见,这时的经济法规范,结构上已实现了由单一向复合的转变,程序性规则在宏观调控法中大量存在。

  
  而市场规制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实现了从早期的实体性规范向现代的程序性规范转变。当垄断的经济性与综合效应逐渐被认同,早期简单的反垄断立法应用于复杂的垄断现象时就显得障碍重重。伴随着经济发展,垄断的形态与效果日趋精密而复杂,法律判断表象下的实质是经济判断,反垄断实体规则不能仅仅是权利义务的直接宣示,经济性因素的不断渗入促使反垄断法规则的技术性逐渐提高。这时,反垄断法的禁止范围已难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各种垄断行为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这使得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不断简化,其法律条文多属于高度抽象和富有弹性的一般原理。实体规则的简化必然要求程序规则走向完善,以程序来弥补实体的不足。将垄断认定与反垄断执法细化为可受约束的程序性步骤,是现代反垄断法走向适用性的必然要求。完善的程序规则不仅可用以指导执法,减少不确定性的执法投入,并增强执法的透明性,限制恣意,也可使实体规则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确定性的预期。为了弥补实体规则适用性不强的弊端,不少国家反垄断法实体规则都相对简单并有继续简化的趋势,而程序规则却是十分完善。[4]

  
  可见,经济法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呈现出某些普遍性的规律,其中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程序依赖性不断增强。

  
  三、经济法程序依赖性的形成原因

  
  经济法的程序依赖性,已不是特殊的国别性现象,它与现代社会的抽象性以及法律的现代化过程总体上是一致的,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色彩。事实上,越是在经济法等现代法领域,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联系就越紧密,这也与现代社会的程序性和效率性特征相联系。

  
  具体而言,经济法程序依赖性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经济法背景依赖[5]上的现代性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积极的调控与规制以后,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大危机和二战以后。其“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或近代市民社会,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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