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竞争都是受
宪法保护的权利,多数情况下二者是统一,知识产权通过有期限的垄断来促进竞争,但有时候二者也会有冲突,这时就需要在知识产权和促进竞争之间进行平衡。知识产权的滥用涉及
反垄断法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到各类知识产权,但问题最突出、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
专利法和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必然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但往往是重要因素之一。当专利权的行使与
反垄断法相冲突时,如何确定
专利法和
反垄断法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欧盟和德国通过大量的判例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当专利有其他可替代技术时,
专利法优先适用;当专利无替代技术或者已经成为行业标准时,
反垄断法优先适用。欧盟和德国还通过判例发展出了“基于
反垄断法的专利使用权”,相当于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标准专利的强制许可权。欧洲的企业经常运用专利侵权的理由阻止中国的产品出口到欧洲,经常有些中国公司的产品因被投诉侵犯专利权而被没收,并禁止在欧洲销售。如我国X公司就曾遇到类似的问题,X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用到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专利,西门子起诉X要求法院禁止X的产品在的德国市场上销售,理由是侵犯专利权。X公司选择以
反垄断法应诉,认为西门子公司的专利是一种行业标准,不是用这个标准专利,X公司的手机就不可能进入德国市场参与竞争,根据
反垄断法X公司有权使用这个专利,如果西门子拒绝许可,则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法院最后支持了X公司的观点,X公司支付了西门子公司一定的专利许可费,产品得以继续在德国销售。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削弱只能是特殊情况,对于“基于反垄法的专利使用权(强制许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