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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五: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知识产权和竞争都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多数情况下二者是统一,知识产权通过有期限的垄断来促进竞争,但有时候二者也会有冲突,这时就需要在知识产权和促进竞争之间进行平衡。知识产权的滥用涉及反垄断法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到各类知识产权,但问题最突出、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专利法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必然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但往往是重要因素之一。当专利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时,如何确定专利法反垄断法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欧盟和德国通过大量的判例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当专利有其他可替代技术时,专利法优先适用;当专利无替代技术或者已经成为行业标准时,反垄断法优先适用。欧盟和德国还通过判例发展出了“基于反垄断法的专利使用权”,相当于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标准专利的强制许可权。欧洲的企业经常运用专利侵权的理由阻止中国的产品出口到欧洲,经常有些中国公司的产品因被投诉侵犯专利权而被没收,并禁止在欧洲销售。如我国X公司就曾遇到类似的问题,X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用到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专利,西门子起诉X要求法院禁止X的产品在的德国市场上销售,理由是侵犯专利权。X公司选择以反垄断法应诉,认为西门子公司的专利是一种行业标准,不是用这个标准专利,X公司的手机就不可能进入德国市场参与竞争,根据反垄断法X公司有权使用这个专利,如果西门子拒绝许可,则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法院最后支持了X公司的观点,X公司支付了西门子公司一定的专利许可费,产品得以继续在德国销售。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削弱只能是特殊情况,对于“基于反垄法的专利使用权(强制许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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