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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五: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三)企业并购中的部长特许制度

  
  原则上企业有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并购的自由,一般而言企业并购对竞争具有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并购行为导致公司市场地位大幅度的提高,也会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并购可以使一个主要的竞争对手消失,使市场领导者获得足以提高价格或者限制产量、质量的市场地位。为了防止企业并购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竞争执法机构通常对一些较大的并购案件进行控制。德国关于企业并购的规定集中于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七章第35条至第43条,最具特色的是部长特许制度。部长特许制度主要是平衡公司并购中的公共利益和对竞争的影响。部长特许最初也适用于卡特尔,即所谓的部长特许卡特尔,属于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一种,但后来部长特许卡特尔被废止。现行的部长特许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并购。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的合并,在个案中合并对整体经济带来的收益弥补了它对竞争造成的限制的,或者合并符合重大公共利益的,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申请,特批准许合并。企业应当在禁止合并的处分送达后一个月内向联邦经济部长书面申请特批。联邦经济部长应当在4个月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垄断委员会的意见,并且给予参与合并的企业住所地的州卡特尔局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垄断委员会和州卡特尔局的意见对部长的决定没有决定性影响。部长特许是一种政治决定,如果部长准予特许,也并不意味着联邦卡特局的决定是错误的,而是在认可卡特尔局决定的基础上做出的政治考虑,类似与特赦制度。卡特尔局的决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

  
  1973年至今,联邦经济部共收到21件部长特许申请,其中4件企业中途撤回申请,实际作出的部长特许17件,其中能源市场的部长特许4件,都是在垄断委员会报告认为合并不宜的情况下做出的。

  
  (四)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方面的规定

  
  关于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是1998年修订是增加的内容,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全部是公共采购的内容,第97至129条,占据很大的篇幅。他们认为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行为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措施之一,对市场竞争有着重要影响,故应由竞争执法机构主管公共采购的监督,这是德国反垄断法的特色之一。联邦卡特尔局设有三个公共采购法庭,负责审理招标投标中的违规案件以及公共合同执行中的违约案件,监督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保护投标企业合法利益。

  
  (五)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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