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符合(a)没有其他竞争者或者没有面临实质上的竞争,或者(b)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企业占有1/3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或三个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50%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个或五个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2/3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实践中,推定制度要结合“微量不计原则”适用。这种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是可被反驳的。
2.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20、21条规定的滥用行为许多和中国反垄断的规定类似,如要求不合理的报酬或其它交易条件、拒绝交易、差别待遇、联合抵制、不公平地阻碍(低价倾销)等行为。具有德国特色的滥用行为规定如下:
A.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禁止。一个或多个企业虽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相对于中小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其存在依赖性,对这种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构成违法。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关系,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更多地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联邦卡尔局在一个案例中认为,如果一个供应商7.5%的营业额来自一个零售商,即可认定依赖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较大,能要到20%以上的营业额才能认定为依赖关系。这一规定主要控制大型零售商对中小供应商的盘剥行为,但由于供应商担心暴露,不敢指证其依赖的零售商,所以卡特尔局查处的这类案件并不多。这和中国治理超市乱收费问题面临的局面类似。绑定消费者,通过高价附加服务获利,可能被认为是滥用行为,如汽车厂商对消费者收取高价的零配件和修理费。
B.对企业协会滥用行为的禁止。反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6)项规定:“经济联合组织、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质量标志协会不得拒绝企业的加入,如果该拒绝会导致实质上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并在竞争中给企业造成不公平损害。”
C.有些限制竞争行为不论企业市场地位如何都被禁止。不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市场地位如何,只要他要求其他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对特定企业封锁供货或封锁采购,或者强迫、引诱其他从事垄断行为,或者对申请或建议卡特尔当局干预的企业进行报复,都是非法的。
3.能源行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008年初联邦卡特尔局设立第10决策处,专门负责执行反限制竞争法第29条,处理燃气和电力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第29条于2007年底生效,2012年底失效,主要是加强竞争执法机构对燃气和电力供应商价格行为的控制,直到燃气、电力市场上产生有效的竞争。第29条规定,有支配地位的管道燃气、电力供应商(公用事业公司)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以明显低于其他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可比较市场上企业的价格,或不合理地高出成本的价格销售,除非公用事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这种价格偏离是合理的。因此,在燃气和电力市场的滥用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支配企业需要对自己的价格是否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证明合理价格很困难,而企业最了解自身的情况,所以支配企业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价格是合理的。如在2008年,德国的电、天然气价格涨了很多,有用户向民事法院起诉,这时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作为支配企业必须提供价格上涨的理由和证据,如果提不出证据,法院会判决其返还多收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