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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五: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2.具体明确的宽大政策宽大政策是联邦卡特尔局2000年后开始采取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主动向卡尔局坦白,以提高卡特尔的发现率。实践证明效果不错,2000年至2008年联邦卡特尔局共收到200余家企业申请宽大处理。宽大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在卡特尔局未进行调查不掌握证据之前,首先坦白并提供证据足以使卡特尔局获得搜查令的,将被全部免除罚金,但是卡特尔组织中的领导企业除外;(2)卡特尔局已取得搜查令,没有掌握主要证据之前,第一个主动配合提供主要证据的,可以全部免除罚金,但是卡特尔组织中的领导企业除外,而且没有其他企业获得第一种情况的宽大;(3)卡特尔局已掌握主要证据,企业主动配合并提供有用证据的,最高可以减免50%的罚金。第一种宽大只有一家公司可以享有,其他两种情况下宽大可以有多家公司享有。申请宽大处理的企业必须停止卡特尔行为,并完全、持续地配合卡特尔局的工作。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申请宽大处理。接到申请后,卡特尔局会给企业8周的时间收集证据,8周内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卡特尔局的,以其打电话、邮寄信函的时间为其申请宽大的时间。宽大政策只有在惩罚的力度足够大的情况下才有效。在德国卡特尔等垄断行为属犯罪行为,不仅处罚涉案企业,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也一并受到处罚,可被处以很高的罚金,所以德国的企业和负责任有较大动力去争取宽大处理。

  
  3.对市场信息交流行为的限制欧盟和德国的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认为,同行业的企业集会交流一些业内的敏感信息,常常导致企业的所谓“联合反应”现象,这些企业往往会比照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商业行为自动调整他们的市场行为,形成协同行为,尤其是在市场高度集中、进入壁垒高且产品差异度小的行业这类的市场信息交流行为危害更大。根据德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参加这类会议即构成违法,而不需证明企业之间是否达成了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局也可以禁止此类会议的举行。2008年7月10日,联邦卡特尔局对9家高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发出了高达1千万欧元的罚单,并禁止这9家企业再进行集会,理由是他们参加了一场有关目前市场发展方面的信息交流会。

  
  (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方面的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或者竞争压力很小,其行为不受市场竞争的有效控制。为此,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需要特殊的管制,以弥补实质性竞争的缺乏。管制的目的不是禁止企业获得或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防止其滥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除性滥用两类,前者以榨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标,后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标。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定是第19、20、21条。采用的是行为主义模式,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禁止滥用行为;在救济方法上也采用行为主义,对滥用行为处以罚金,并不对企业采取拆分等结构主义措施。这一点中国反垄断法与其类似,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结构主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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