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五: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何茂斌
【关键词】德国;
反垄断法;卡特尔;市场支配地位;不长特许;知识产权滥用
【全文】
与世界各国的
反垄断法类似,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主要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卡特尔禁令、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企业并购监督,另外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还有其特有的第四大块内容,对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
(一)卡特尔方面的规定
卡特尔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中所称的垄断协议,分为核心卡特尔和非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主要指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的协议。卡特尔的参与者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因为他们几乎不需要面对竞争的压力。卡特尔使企业失去了行动自由,让消费者承受更高的价格或更差的商品和服务,对经济和社会的危害很大。各国对卡特尔都进行管制,尤其对核心卡特尔一般都予以禁止。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关于卡特尔的规定是禁止原则和滥用原则的妥协的结果,采取了一般禁止和特殊豁免的制度。第1条规定了对卡特尔的一般性禁止条款,“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随后的第2、3条规定了特殊条件下的豁免条款。没有例举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在实践中,对于某种协议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需由执法部门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从该行为的目的或者后果进行分析判断。尽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联邦卡特尔局在执法实践中会通过执法指南告知企业哪些卡特尔行为违法,哪些可以豁免,其主要关注的卡特尔类型与中国
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类似,尤其重视核心卡特尔查处。有德国特色的制度如下:
1.集体豁免规定由于德国法对卡特尔采取原则禁止的规定,作为对滥用原则的妥协,德国法规定了大量的豁免规定。自2005年之后,豁免不需经过卡特尔局的批准,而是依法自动豁免。除了反限制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一般性模糊的豁免条款外,德国和欧盟还有大量明确具体的集体豁免规定。如联邦卡特尔局2007年颁布的《关于对次要垄断协议不予追究的通告》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卡特尔行为,联邦卡特尔局一般不启动调查程序:(1)横向卡特尔参与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小于10%;(2)纵向卡特尔参与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小于15%;(3)如果无法判断是横向还是纵向,视为横向卡特尔;(4)如果在相关市场上的多个卡特尔行为会产生累计性的排除竞争效果,第(1)、(2)中的市场份额门槛要降至5%,在多个卡特尔涉及的供应网络或销售网络对相关市场的覆盖超过30%的情况下,通常导致累计性的排除竞争效果;(5)特殊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认为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特尔行为也对竞争构成严重限制,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给企业充分的过渡期,要求企业停止卡特尔行为,一般不能启动罚金程序。欧盟法有许多集体豁免条例,联邦卡特尔局也可以直接适用。大量具体明确的集体豁免规定,给企业标明了确切地安全区,减少了企业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可以让执法机构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