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从前述对我我国湿地资源现状、危机、及立法状况的分析,我国湿地资源亟待专项立法予以规范,以期实现湿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湿地资源的保护是一项系统而庞大工程,不仅需要我稍广大法律工作者来积极研究和保护,更需要全社会的人们都参与,为了我们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而努力。
【作者简介】

王汉水,男,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蔡守秋等著:《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
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罗云辉.:《过度竞争:经济学分析与治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姜德波:《地区本位论》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曹建海:《过度竞争论》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文献】[1]李世杰:《应重视湖泊科学的建设与发展》,载《中国科学院院刊》
[2] 沈孝辉:《救救“大地之肾》。
[3] 董明辉、朱有志、庄大昌:《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载《资源科学》2001年第 2期。
[4] 1987 年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湿地做了如下解释:“沼泽是陆地上有薄层积水或间隙性积水,生长有沼生和湿生植物的土壤过湿阶段,其中有泥炭积累的沼泽称为泥炭沼泽。海涂即指沿海滩涂,是指沿海涨潮时被水淹没,退潮时露出水面的软底质的广大潮间平地(潮间带和潮上浪花飞溅带) 。现在国际上常把沼泽和海涂合称为湿地。
[5] 《湿地公约》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米的水域。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 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