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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考虑,没有凸现湿地应有的价值。正基于此,我国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规范之间经常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也在所难免了。
  
  三、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
  
  (一)明确湿地保护的立法理念
  
  1.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观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核心首先休现为生态价值观。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认为人类应该同自己的生存环境友好共处、共同发展和进化,强调人类对后代、社会和自然的道德责任。可持续发展是在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与批判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原则大体有公平性、持续性和需求性。”
  
  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性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公平性,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这也是公平性的一般表述;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机会,这是对传统公平观念的突破;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持续性就是要求人们在实现自己的需求的同时,自觉的进行限制,即根据可持续性的条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关键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可持续展的需求性是指满足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该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相处、共同进步的性质。这也正是建设我国生态文明的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我国应确立“保护性和禁止性利用”湿地的立法理念
  
  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质量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和适宜的生态环境为依托的。合理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反之,忽视对资源的保护,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环境会随着经济的畸形发展而恶化,受害者可能不是享受发展结果的受益者,但却是继承遭到破坏了的环境的后代人。鉴于此,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理论基础,结合我国湿地保护的状况,将“保护”和“禁止”放于“利用”之前,强调“保护” 和“禁止”的优先地位。因为我国湿地长期以来以开发利用为主,已经导致湿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湿地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远远大于湿地开发产生的经济利益,此外,我国现行法规中对湿地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对湿地生态价值的考虑不够,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即便有些法规中愈来愈多地考虑到生态因素,也只是为了在如何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更好地对湿地加以经济利用,而非积极利用湿地的生态价值,这对湿地保护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可以说,在现代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理念已经由以人类利益保护为中心朝着以人类和地球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全体利益保护为中心的方向发展的今天,强调甚至鼓励湿地开发利用的理念是应该被摒弃的。因此,在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中,应该明确湿地保护重于湿地开发利用的立法目标,将“保护性和禁止性利用”作为立法理念体现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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