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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主体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完善

  
  既然自然保护区内禁绝商品营林而当属生态公益林,但目前简单划一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设置不合理,较忽视保护区所在社区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利益。此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包括:一是目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惠及面与保护区划定的范围不尽一致,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生产营林活动,而部分有林地未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农民的生产发展机会,却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失公平;二是生态公益林补偿对保护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标准,没有合理体现出保护区特殊而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尤其是某些特定水源涵养林的功能;三是农民的土地利用收益权利因保护区的设置而受到限制,即便能得到少许的生态公益林补偿,也不足以补偿非林地以及林地本身、附属森林资源的价值;四是目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且未形成合理调整(自然增长)的机制,同土地利用日益显现的市场价值反差越来越大,刺激农民将土地交付保护区长期管理(即使纳入公益林)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甚至有强烈的抵触或悔退情结。土地收益受到限制而产生的冲突,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常见而带有普遍性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保护区占用是农民集体土地(如:据对22省10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查,有6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分布有集体林,其面积为117.44万公顷;广东林业系统200余个自然保护区大多处在集体林地上,在5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中,集体林地面积占319700.39公顷,超过保护区总面积的60%),周边社区虽坐拥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和森林资源,但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受到严格限制,而且还得不到补偿或只有很低的补偿。如果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其集体土地权益必然要受到极大限制(核心区和缓冲区依法禁止人为干扰的,就连实验区也不得从事自由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客观上势必影响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这也就是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利益冲突的根由,即由私人收益与社会公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所致[6]。
  
  四、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政策建议
  
  (一)持续加大对自然保护区之公共预算投入比例。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自然保护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由政府供给。在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时,要意识到,强调生态公益建设服务就是重在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公共财政投入是最直接的生态补偿,如政府 “赎买”(生态效益)、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或征收“生态税”、发放补贴等,都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支持的具体方式。不断加大的财政资金投入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提供重要的资金基础。近年来,我国财政在自然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域的支出逐年递增,但从支出结构看,与大搞生态工程建设相比,对生态恢复的投入很少。而很多地区的生态保护实践证明:只要能充分调动广大贫困地区农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并尊重自然规律,一些地方已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起来要比想象的快,花钱也比自上而下的生态工程建设要少的多。因此,开展自然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许多应当以生态恢复为支撑,而非以人工建设为主角。建议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应加大投入生态恢复的比例,资金要重点投向: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环境治理与保护;生态移民安置及对不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项目进行搬迁补偿;扶贫帮困、开展生态旅游、发展社区经济;对生态恢复价值核算、补偿标准计量等基础性研究以及相关环保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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