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的采伐按照其保护等级的不同有不一样的限制规定,我们要在规定的合理限度内最有效的利用公益林,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利益。很多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和管护者缺乏相关的林业科技知识,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公益林,怎样既保护好生态效益又使其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且有些林农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林业经营和管理上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公益林建设及补偿政策,为他们及时解答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热点问题,做好群众长期维护和支持公益林建设的思想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经济效用,可以将其与生态旅游战略结合起来。如江西省内已经开发了多个旅游城市,若将森林旅游发展壮大,必然带动整个省市旅游业的发展,其前景可观。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开展全方位宣传活动,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参与森林旅游的开发、建设和经营,加强景观建设,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12]
(三)补偿方式应该多元化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将资金补偿方式仅作为生态效益补偿方式中的一种,采取多种补偿方式并存的制度,如:对生态保护林的经营者和管护者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在林业的种植技术和管理上给予指导和帮助,以间接增加利益主体的经济收入,实现生态效益补偿的目的;在生态资源存续期间,每年以一定的货币或实物给予补偿,如退耕还林工程的粮食和金钱补偿;还要取缔诸如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乡镇管理费等一切乱收费现象,减轻林业经营者的负担,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的减免税收,增加林业经营者的收入。
(四)制定动态补偿标准,按效补偿
为了使有限的资金高效的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在接受中央补助之余,各地方省市应制定动态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县乡所取得的生态实效和对生态作出的重要贡献来发放资金,建立激励制度,对生态林经管者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因自身原因没有作出绩效且对公益林经管不力的经营者和管护者不予补偿,以增强林农对公益林的重视和对生态保护的责任感。
(五)进一步拓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以考虑以下资金来源:(1)向森林资源受益人收取生态补偿费。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征用、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可考虑向相关的电厂电费、水厂、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2)开展生态税试点。税收的功能是满足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履行政府职能的财力保证。生态公益林属公共物品,其补偿资金应属财政公共支出范围。(3)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可以通过设立生态法人,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内单位、个人募集补偿资金,[13]也可以通过发行生态彩票向社会公众募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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