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法治国家几乎必然的选择牺牲实体正义以保障程序正义和人权。这在我们有些民众看来几乎是不可思议,但是在美国司法界却是理所当然,这种近乎苛刻的程序正义标准正是维系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必然选择,牺牲个别的实体正义换来整个法治局面的稳定和统一,才是法治理念的根本。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就规定了“正当程序”条款: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位其他各国在
宪法性文件中对刑事诉讼提出基本要求和对公民自由和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做出了典范。[④]对于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认同和赞赏以及极力引进,我国法学界从未停止过努力,但是这种努力遭遇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民意以及法律从业者素质等多个阻力因素,使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2003年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之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发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也应运而生。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是在刑事诉讼关系严重失衡实践中刑事追诉机关侵犯人权日趋严重的严峻形势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在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对于遏制不守程序、侵犯人权现象的泛滥,推动我国的司法文明建设的意义自不待言。[⑤]但是有学者指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看似一种完美的境界,实际上也是遭遇现实的困境的:价值平衡主张低估了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二律背反性和普遍性,没有也不可能预设出价值选择的“平衡点”或者成为“黄金分割点”,因而缺乏相应的实际操作性。[⑥]例如,在疑罪处理上,要么从无,要么从有,这在客观上是一个绝对性的选择,不可能模棱两可。再比如在审级制度上,审级数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程度成正比,但与犯罪打击率成反比,人们也无法确定究竟几审终审制才是价值冲突的平衡点。
在无法解决刑事诉讼价值冲突二律背反的现实情况下,有些学者开始向法治发达国家的理念靠拢,在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二律逆反的逻辑圈中,指针向保障性价值倾斜,提出“程序正义至上”、“人权保障优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黑格尔在研究世界各国历史时曾经精辟的论述过:假如一切都是正常的,唯独中国是个例外。鉴于中国历史和社会的现状,我们在各个领域内向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引进先进制度、理念的同时,必须先研究中国社会这个最终的受体,只有“血型”一致才可以适量引进,不切实际的生搬硬套,注定要失败。在解决刑事诉讼价值二律背反的矛盾问题时,也应该重视我国现实社会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