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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送法下乡”不能解决社会矛盾

  

  与法官数量稀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的公信力却非常高。面对日益增多的诉讼,并没有单纯用增加法官数量的方法解决,自1950年以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人数只增加一倍,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人数只增加了三倍。


  

  解决日益增多的诉讼是探求如何改革司法制度、怎样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建立不同的解决纠纷的多元化诉讼机制:重要的案件按照严格的正规化的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理;较轻的案件,特别是小额的诉讼案件,采取非常灵活、有效、便利的诉讼机制。


  

  这种司法制度,一方面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精英法官,极严格的诉讼程序,创造有权威的公正判决。另一方面设置简易、便民、非法官裁决却又不失规范的制度化解决纠纷的途径,大量处理一般的小额诉讼和轻刑案件。两者并行不悖,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又不丧失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因而社会纠纷虽在激增,法官数量却很少增加,但所有的社会纠纷都能得到司法救济。怎么能做到司法普遍性的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就是制度的多元创新。


  

  小额诉讼制度是近几十年国外为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建立起来的一种创新制度,解决纠纷行之有效,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发展很快。它是一种真正便民有效的制度,是司法的,但又不占用司法资源;是仲裁或调解的,但极具法律权威;是便民的,但又不是走街串巷能动司法的,为什么不去学?


  

  有关部门可以从这些案例中看到,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路子,需要解放思想,充分借鉴各国解决社会纠纷的有益的经验,而不是封闭的从“老祖宗”那里寻找司法资源,简单地重复过去所谓“群众路线”,或什么“送法下乡”的方式。不能以否定司法专业化、正规化而回到过去的所谓大众化、非专业化、政治化的路上,从一端走向另一端,30年来我们好不容易从司法政治化中走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能只靠正式法官和一套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既要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和诉讼程序,也需要简便、易行、节省的诉讼程序和其他司法资源来解决纠纷。不要把一套刚建立的制度变来变去,而需要制度创新。调解有它的好处,但不要把它作为整个司法的标准,司法不但要解决纠纷,在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还要告诉人们什么是对和错,正义是什么。调解可以用在某些小的案件上。调解本需假以时日,有的并不能起到结案的作用,因强制调解导致不公,调解反悔引起更麻烦的诉讼,往往事倍功半,耗费司法资源。调解或仲裁需要制度创新,走小额诉讼制度的路,便民、有效。而不是把现行的诉讼制度扭来扭去,把正规的司法制度给扭曲了,使司法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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