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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送法下乡”不能解决社会矛盾

  

  靠大量增加法官不能解决问题


  

  我想通过具体的事件说明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解决社会纠纷、以何种理念来进行司法改革。司法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社会纠纷激增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为了应对案件的爆炸式增长,现在采用的方法是大量增加法官,截止到2007年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近30万名,其中法官的数量多达18万人。我认为,这种靠大量增加法官来解决日益增长的纠纷的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随着法官数量的增加,法官的素质、专业水平、职业荣誉感、社会地位就会相应的降低。随之而来的司法大众化,靠大量的法官去寻求用传统的“田间地头、主动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也损害了司法的消极性与权威性。所以,在众多的社会矛盾面前,尽管法院强调所谓的“能动司法”,但也只能对一些案件能动 (经济的),仍有大量的社会纠纷不但不能动,如拆迁、土地纠纷,就业和教育歧视案件,都被拒之门外。司法在该“能动”的时候(如公民权利和关于平等问题上)不能动,不该“能动”的时候(在经济纠纷方面)却“能动”了。


  

  调解并非无原则


  

  另外,为了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提高调解率,有的法院无原则地、甚至不顾法律地推行“强制调解”,把所谓的“调解结案率”作为政绩。这使得纠纷并未得到真正解决,把矛盾重新推回社会,事实上剥夺了公民的诉权。调解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有的并不能最终结案,而且这些都对司法的公正、权威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适应与日俱增、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由于大量的纠纷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或者救济不力,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甚至群体事件,在人民心目中对司法的不满增加,司法形象和地位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因为这不是靠简单走群众路线就能解决的问题,必须真正解决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才是真正对人民负责的。


  

  制度创新:区分重要案件与小额诉讼


  

  我们可以看到,国外解决爆炸式诉讼案,不是靠增加法官,去法官精英化,而是靠创新制度。美国被公认为多讼的国家,法院奉行“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得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超出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公民的诉讼请求。但是令人惊异的是,它的法官却并不多,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法官也不过875人(美国最高法院9人、联邦上诉法官179人、联邦地区法官687人)。州的法院系统法官也不多,以科罗拉多州法院系统为例,其法官总数不到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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